生產事故救濟
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,國家建立救濟機制,確保產婦、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,減少醫療糾紛,促進產婦與醫事人員之伙伴關係,並提升女性生育健康及安全,特制定本條例。
👏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詳細內容
重點: 第 11 條 第四款 「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時將不予
救濟」
第 12 條 第二款 「同一生產於救濟後,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,中央
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作成處分,命受領人返還。」
因此,事故發生時,需自行衡量賠償管道,無法政府救濟跟訴訟一起辦理。
👏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詳細內容
重點:
生產事故救濟給付之額度如下:
一、死亡給付:
(一)產婦: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。
(二)胎兒或新生兒: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。
二、重大傷害給付:
(一)極重度障礙: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。
(二)重度障礙: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。
(三)中度障礙: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。
(四)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:衡酌其有無子女、喪失生殖能力對家庭影響程度,
一、死亡給付:
(一)產婦: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。
(二)胎兒或新生兒: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。
二、重大傷害給付:
(一)極重度障礙: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。
(二)重度障礙: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。
(三)中度障礙: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。
(四)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:衡酌其有無子女、喪失生殖能力對家庭影響程度,
最高新臺幣八十萬元。
(五)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:最高新臺
(五)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:最高新臺
幣 三十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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